各县(市)区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局(物价局)、环境保护局:
现将河北省财政厅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、河北省海洋局《转发<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>》(冀财税〔2018〕13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